其他
无罪| 李耀辉、王其律师辩护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获不起诉决定
无罪案例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不起诉
辩护人| 李耀辉 王其刑
辩
李耀辉、王其律师共同代理的河北赵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经过一年多时间的辩护,检察院对赵某某及公司分别作出不起诉决定,并于2024年7月2日向当事人和辩护人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经检察院审查并进行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某某公司向宁某公司、岳某公司支付开票费用的事实仅有赵某某口供,全案证据不能排除某某公司善意取得宁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理怀疑,某某公司与岳某公司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仅有赵某某口供,税务机关未就该案两起涉税行为向某某公司下达追缴通知。综上,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本案是2024年李耀辉律师成功办理的第4件无罪案例。
起诉意见书认定以下两起事实:赵某某系石家庄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实际经营人。2016年3月份某某公司从大同煤矿集团煤炭运销忻州宁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某公司)购买了部分煤炭,为弥补进项税票不足,让宁某公司向某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价税合计1719.224万元。支付煤款的方式有银行转账、承兑汇票和现金,其中银行转账1574.774、万元,转账资金回流1378.974万元。对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了10-11%的开票费。案发后,某某公司足额缴纳涉案资金249.801779万元。2016年9月26日某某公司为了弥补购买现金煤没有开具的进项税票,让宁夏岳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某公司)为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80.17万元,并支付了8-9%的开票费。后税务机关告知税票有问题,某某公司将税票全部转出,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
辩护观点
不起诉决定书
办案手记
以案论道
法律随笔
法理沉思
辩词精选
业务进阶
▼感谢关注“法耀星空”公众号▼